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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加强四川天府新区部分道路机动车停车秩序管理的通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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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进一步规范四川天府新区道路交通秩序,切实加强机动车临时停车秩序管理,营造安全、有序、畅通的交通环境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和《四川省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〉实施办法》等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现将相关管理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在以下路段设置禁止停车标志,对机动车占道停放秩序进行严格管理——
(一)四川天府新区万安街道
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万东北一路
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遂州路
(二)四川天府新区正兴街道
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博览城路
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潘家湾路
(三)四川天府新区兴隆街道
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梦溪东二街
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瓦窑南二街
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鹿溪口北路
(四)四川天府新区新兴街道
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天工北一路
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新兴36路
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新兴37路
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新兴38路
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新兴41路
二、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的停车泊位以外,禁止占道停放机动车。
三、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,驾驶人不在现场,妨碍其他车辆、行人通行的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涉嫌违法停放的机动车拍照记录,经审核认定为违法停放的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进行处罚。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,妨碍其他车辆、行人通行的,可以依法拖移车辆。
四、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机动车停放相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。如需在该片区停放车辆的,应将车辆停放在路外停车场(库)。
本通告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。